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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蔬菜水果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通告
资讯类型:相关政策 加入时间:2007年12月3日11:46
为加强对蔬菜、水果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提升我市蔬菜、水果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广大市民的身体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就在市区内实行蔬菜、水果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通告如下:
一、自2007年12月1日起,在市区内对蔬菜、水果实行市场准入制度。本通告所称市场准入,是指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对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证书的蔬菜、水果以及经检测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蔬菜、水果,准予进入市场销售;对未经认证且经检测不合格的蔬菜、水果,禁止进入市场销售的管理制度。
二、蔬菜、水果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和市场准入的实施工作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发展改革、财政、工商、卫生、质量技术监督、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蔬菜、水果市场准入制度的实施工作。
三、凡进入市场销售的蔬菜、水果,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安全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销售:
(一)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
(二)农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蔬菜质量安全标准的;
(三)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蔬菜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的;
(五)其他不符合蔬菜、水果质量安全标准的。
四、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超市等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查验供货商的认证产品证书或专用标志和质量安全检测凭证;建立记录和保存购销台账销售者在购进蔬菜、水果时应当索要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并在其销售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公示牌,标明蔬菜品种、产地、进货时间、质量安全合格证明等。
制度,并与供货商签订质量安全责任书。
五、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大型超市等应当建立农药残留检测室,每天进行农药残留检测,并在市场内显著位置将检测结果予以公布。对在检测中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蔬菜、水果,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六、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场上销售的蔬菜、水果进行监督抽查,对经检测不符合蔬菜、水果质量安全标准的,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上销售的蔬菜、水果质量安全进行监督检查,督促销售者建立完善的进货检查验收、索证、质量安全承诺等制度。对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蔬菜、水果,责令停止销售,依法查封、扣押,进行无害化处理或予以监督销毁。
七、蔬菜、水果销售者应当自觉接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拒绝接受检查的,依法处理。
八、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抽查时抽取的样品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已经监督抽查的,下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另行重复抽查。蔬菜、水果质量安全状况监督检测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不得向被抽检者收取费用。
蔬菜、水果生产者、销售者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4小时内申请复检。复检时不得使用快速检测方法。
九、各级政府、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领导,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蔬菜、水果市场准入的良好氛围。
十、对违反本通告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十一、本通告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2007年11月22日
文章来自:
中国水果种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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